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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棗陽(湖北)12月26日電 記者劉志月 通訊員周中良 記者今日從湖北省棗陽市法院獲悉,該市平林鎮宋集一小學教師在該校任教師期間多次猥褻學生,被該院依法判刑9年。
  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棗陽市平林鎮宋集小學教師梁某在該校教三年級下學期和四年級數學課期間,多次將學生王某(女,時年10歲)叫到其辦公室或在上課期間在教室講臺上,對其進行摟抱、親吻或用手摳摸其敏感部位。2013年9月至11月,被害人王某上五年級以後,梁某仍多次採取同樣手段,對其進行猥褻。
  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梁某在宋集小學教三年級下學期和四年級數學課期間,多次在上課期間,或多次以檢查作業等為由將學生習某、方某(女,均時年10歲)喊到講臺上或電教室,在講桌後面摸其手、後背或將手伸進其褲子里摸其敏感部位,對其進行猥褻。
  2013年9月至11月,梁某在宋集小學教四年級上學期數學課期間,多次趁放學之機,以檢查作業或講題為由,將學生尹某(女,時年8歲)留在教室或喊到辦公室,對其進行摟抱、親吻或將手伸進其褲子里摸其敏感部位,對其進行猥褻。
  在此案發生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因延遲性心因性反應,到襄陽市安定醫院進行心理支持治療,支出醫療費181.7元、因治療支出交通費200元。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梁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猥褻兒童罪罪名成立;梁某身為人民教師,本應是教書育人、遵紀守法的榜樣,但其卻利用教師身份在較長時間內多次猥褻多名小學生,該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不僅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傷,而且嚴重損害了人民教師的形象,應對其從重處罰。
  法院認為,梁某辯稱沒有猥褻方某、習某,在2013年時也未猥褻王某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證據不相符合,不予採納;梁某的犯罪行為造成尹某延遲性心因性反應而進行治療,應當對其治療費用及因治療產生的交通費用承擔賠償責任,但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求精神損失費、名譽損失費等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不予支持;其他訴求無相關證據證明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棗陽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梁某犯猥褻兒童罪,判刑9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各項損失人民幣381.7元。(完)
編輯: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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